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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楚XX、楚某、楚XX赡养纠纷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于1938年出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楚XX、次女楚某、长子楚XX 。随着原告年事越来越高,无法独立生活,需要长年有人照顾。但是除长女楚XX外,其余两个子女均不愿对原告进行照顾,长女楚XX因自身也有疾病,也无法全年进行照顾原告。原告与其余两个子女协商均未果,于是准备提出诉讼。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原告系洛阳某厂退休职工,现有退休收入每月2000余元,但是确实需要有人照顾。于是,准备好诉讼材料之后,原告依法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轮流承担原告的吃、住照料义务;三被告按实际发生客观分担原告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原告年事已高,其子女应合理分配赡养老人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故原告要求其其子女照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三被告应以月为单位,每人依次照顾老人四个月。如果未尽照顾义务,则应支付原告400元赡养费。原告要求日后因病住院所产生费用 由三被告平均承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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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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