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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于1987年7月11日登记结婚,1988年11月5日生育一女名王X2,2014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2016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判决不离后,原、被告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关于系争房屋,确认目前市场价人民币400万元(以下币种同),要求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一半折价款给被告,但原告没有给付能力。关于被告陆续出售股票转移给女儿的110万元,扣除其中属于女儿的动迁款25万元,剩余8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

  原告王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X辩称,原、被告可能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性格也不好沟通,但双方并无本质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前案判决不离后,被告对系争房屋添置了必要的家具、家电,已将生活安排妥当,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关于系争房屋,确认目前市场价值400万元,但该房系被告目前唯一的住所,而原告在他处还有住房,故不同意分割,即使要分割,也应归被告所有,但被告也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原告所述转给女儿110万元(含女儿25万元),系用动迁款75万元炒股盈利到100万元左右,原、被告一致同意将100万元交给女儿处理用于其结婚,并已全部交付给女儿,故原告诉请的85万元已不存在分割问题。

裁判结果: 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已两次诉讼离婚,前案判决不离后,双方夫妻关系也未有好转,双方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各种矛盾,本院有理由相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关于系争房屋,鉴于双方均无折价款给付能力,故本院对系争房屋不作分割,由双方维持产权共有状态。关于原告主张分割的85万元钱款,该笔钱款涉及案外人王X2的利益,本案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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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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