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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被告拒不出庭,还能离婚吗 ?

涞水县人民法院

 

  张XX(原告)与黄XX(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黄XX与张XX交往时出手较阔绰,跟张XX声称自己有公司,甚至在国外拥有资产,后来跟张XX说自己资金短缺,急需资助,为了帮助黄XX摆脱困境,张XX多次拿出自己婚前积蓄扶持黄XX,婚后黄XX却以各种理由很少回家,最后杳无音讯,张XX发现自己上当后,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因黄XX失联,法院无法联系黄XX,建议张XX撤诉。代理意见:杨丽萍律师作为张XX的代理人,与法官多次沟通,说明张XX的情感遭遇,希望法院能够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判决离婚,最终法院采纳了杨丽萍律师的观点,缺席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判决张XX与黄XX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被告经常离家在外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加之被告与原告中断联系,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离婚理由充分,应予维护。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缺席判决离婚。律师评析:因离婚案件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所以法律规定,开庭时必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庭,但是不乏有一些当事人出于不愿离婚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目的不接法院电话,拒收法院送达文书及传票,若出现这种情况,律师或者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可以与法官沟通,请求法院公告送达,送法期满后法院缺席判决离婚。所涉法条: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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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涞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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