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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争取双倍工资差额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本案为劳动者争取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未获得支持,故此当事人找到我,经过分析发现当事人有机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原仲裁裁决未获支持的理由为当事人在公司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其有主观故意,故双倍工资不获支持。但实际情况为虽然当事人负责人事管理工作,但其并无决定权,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权皆在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手中。处理结果:法院支持了当事人双倍公司差额补偿。评析:一、原、被告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是被告造成的。2017年4月10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在被告处工作去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予以拒绝。庭审中被告所述答辩意见称原告负责公司行政人事等工作即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实属荒谬,虽然期间原告负责公司行政人事等工作,但公司事项的决定权均在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手中,并且公司公章并不处于原告的控制之下,被告所称原告故意利用职务之便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实在与常理不符。且目前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要求过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其提供的证据“情况说明”中的证明人皆为被告在职员工,与被告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其证明力原告实在无法采纳。并且该“情况说明”的内容为2017年4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职位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行政人事及日常仓库现场业务工作。2018年1月公司全体员工大会上免去原告副总经理职务,但正常的业务工作不变。2018年4月30日,原告向公司申请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并办理了先关手续及相关交接。但值得怀疑的是,情况说明中的7位证明人中有4位都是2018年3月1日后入职被告公司的,故针对该种情况,原告认为该份材料实属被告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单位,而不是在员工,在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理应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一是已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承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无法证明其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双倍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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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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