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4日20时20分许,张X驾驶陈X所有的晋111号小型轿车沿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老军庄路段时因雪天路滑撞向路边路墩,致晋111号小型轿车损坏。事后屯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XX公司系晋111号小型轿车的投保单位。
事故给陈X造成了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陈X一直就赔偿问题找到对方进行协商,对方均借故拖延,拒不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无奈之下,陈X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帮他进行后续的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随即开始了诉讼准备工作,抓紧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损失进行统计核算。经过准备我们向屯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陈X车辆维修费19200元、施救费1500元、配件费141309元等共计16200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针对我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票据、购买配件费的票据、维修费票据、保险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018年5月30日,经过审理,屯留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晋042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陈X162009元,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B保险公司承担。判决下达后,B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9月21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达了(2018)晋04民终2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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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