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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获赔14万元

沁源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5日,李X进入山西某煤炭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井下支护工。李X与煤炭公司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书。2016年9月22日,李X在井下巷道作业工程中,矿车跳道,抬矿车时将其左手挤伤。事故发生后李X被送往长治市某医院救治,住院30天。长治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李X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李X向沁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煤炭公司1、解除劳动关系;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9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1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78元;3、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35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400元;4、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239元。

  李X委托本律师代其处理此次劳动争议纠纷。接受委托后,我积极地收集相关证据,提前准备材料。经过对案件的细致研究与探讨。我们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1、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2、停工留薪确认通知书一份。3、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一份。

  沁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庭审理,认为李X在煤炭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我方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对申请人李X的仲裁请求给予支持。沁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沁劳仲案字[2017]第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之后煤业公司不服,向沁源县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2月3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下达(2018)晋0431民初8号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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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2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沁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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