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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借款到期始终不还,律师梳理线索获胜诉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9月28日,原告张X与被告沈X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沈X借款200万元,被告某公司为连带担保人,借款期限一个月,利率日1‰,被告应当于2013年10月28日前还本付息。然而至今被告分文未付,虽经原告反复催要也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沈X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被告沈X支付利息40万元(截止立案时);3.被告沈X支付原告管理费20万元(截止立案时);4.被告某公司对以上被告沈X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担保函、借据、还款计划书;证据二,转款凭证;上述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债务事实以及原告的实际履行情况。

  附法院部分判决书: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9月28日,原告张X与被告沈X、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张X向被告沈X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0月28日;借款利率为日息1‰,从原告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被告某公司接受被告沈X的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被告沈X违反规定,被告沈X应自违约发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额的10‰/天的滞纳金及3000元/天的逾期管理费。当日,原告张X向被告沈X的交通银行卡(账户62XXXXXXXXXXXXXXXXX)汇款200万元,被告沈X出具了借据及还款计划书,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主要内容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若被告沈X不能按期还款,由被告某公司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和利息。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被告沈X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某公司亦未按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X、被告沈X、被告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及逾期管理费应视为利息的约定,但利息、滞纳金、逾期管理费三项之和超出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X欠原告张X借款200万元,有原告出具的汇款凭证为证,被告沈X应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沈X未按照约定还款,被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0万元计算,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X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原告张X负担4800元,二被告负担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6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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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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