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基于某些行业的特殊性,或者用人单位借助其优势地位,或出于规避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的名称并非是劳动合同,而是委托代理合同,合作合同等,如此,该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应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邓X之子邓X某在大学毕业前开始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毕业后,公司与之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邓X某负责区域销售,零底薪,按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计酬。合同签订后的第三个月,邓X某在随同公司人员出差过程中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公司与家属协商称基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愿意补偿13万元以了结此事。家属对此难以接受遂向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确认邓X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果被驳回。
在此情况下,邓X委托我所并指派本人代理本案的一审诉讼程序。在诉讼前,本人经调取和搜集了邓X某的入职应聘材料、其毕业前与公司、大学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工作安排与开展的微信记录、工资发放、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综合分析其与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虽然名称为委托代理合同,但是通过合同的内容约定,结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和特点进行分析,该案实际成立劳动关系,因此,本案在大量的证据和案件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法院审理判决,成功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此帮助死者家属进一步获取应得的赔偿。本案的审理,不仅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以委托代理合同等合同形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以警钟。
因此,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开始,就要注重:保留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各类资料,如应聘入职的相关材料,工作安排与开展、员工制度管理与规则、工资发放等等,一旦发生争议的,才可能通过充分的证据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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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