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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保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与被告刘X于2012年7月相识,当时被告刘X已婚并生育一女,二人发生两性关系后,致陈X怀孕。被告刘X因此与前期周X关系恶化,在离婚过程中,周X要求刘X给予10万元补偿,否则不同意离婚。2012年12月2日原告陈X将自己在XX银行的银行卡和支取密码交给被告刘X,被告刘X从中支取10万元后交付给周X。次日,被告刘X和周X自愿协商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月6日,原告陈X与刘X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闹产生矛盾。2014年4月,原告陈X诉至保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又自愿复婚。2017年6月19日,被告刘X被告刘X要求与原告陈X离婚,保康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刘X的诉讼请求。2017年9月18日,原告陈X诉至保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经保康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婚前个人债权债务”约定为“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进行处理”。2018年1月9日,原告陈X又诉至保康县人民法院,认为婚前被告刘X在其银行卡中支取的10万元属于被告刘X向其借款,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要求被告刘X偿还。

  庭审中刘X辩称在原告陈X卡上支取10万元事出有因,在其和前妻周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原告产生了感情,但是前妻周X不同意离婚,原告陈X就将其银行卡和支取密码交给被告,将10万元补偿给周X并协议离婚,然后与原告登记结婚。此款是陈X对被告刘X前妻周X的一种补偿或者属于陈X给刘X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法律认定上不属于民间借贷,因此不同意偿还。

  我所接受原告委托后,付安楠律师了解了案情,在庭审中提出2012年12月被告因与周XX离婚,需对周XX进行经济补偿,因被告没有能力支付便口头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提供了取款凭证、保康县人民法院答辩意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虽然被告主张该款项是原告赠与给被告使用的,但我们认为这一狡辩不符合事实及情理,原告时年尚只有24岁,不可能将辛苦攒下的10万元无偿赠与给被告使用。至于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据,是因原告对被告的信任,认为被告以后会归还该款项。且原告提交了其他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未出具借据不影响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该代理意见被保康县人民法院采纳,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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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保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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