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湖南醴陵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个《广告制作合同书》,由原告承担某某湖航标杆立柱、旧标杆翻新工程,并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1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预付10万元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年前支付工程款二批费用4万元,待验收合格后,在2016年5月之前付清余款7万元。原告完成工程以后,认为被告并未如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总共仅支付了11.4万元合同款,余款9.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问,拒不支付。于是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被告委托我以后,看了被告的所有材料,我认为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所有合同款,只是被告有一部分款项并不是向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的。而是被告分多次向该工程实际施工的原告的工作人员支付了费用。我要求被告把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原告负责该项目施工的2个员工支付款项的证据全部整理出来,作为被告已经付款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开庭时,原告提出,被告向那2个员工支付的款项是本项目之后返工的费用,并不是合同本来就约定的工程款,但是我方不同意这个说法,我方认为本项目返工的原因是原告工程质量不达标,返工的费用因为由原告承担,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只需要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即可,无需承担返工费用。因此被告向2个员工支付的就是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被告已经向原告全额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无需再支付任何款项。本案开庭以后,原告方曾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和解,但是被告向我咨询以后认为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费用,没有同意和解。又过了几个月,原告认为自己无胜诉希望,只能向法院申请撤诉。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醴陵市人民法院

标      的:9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