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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罗XX诉佛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罗XX诉被告佛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逾期办理房产产权证书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笔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以原告诉请涉案违约金的权利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为抗辩观点,向法院主张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具体的抗辩理由如下:

  首先,自2014年10月13日起,原告本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已经遭受到损害。2015年4月10日原告也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可见原告也知悉自身权利一直遭受持续侵害。但由于原告自身的怠慢原因,迟迟不主张涉案权利,直至2018年8月份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法释12号】第3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然后,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亊部分)纪要》第18条第 1款规定:“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冋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明确了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原则。如本案被告与原告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以每日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则涉案违约金的数额随着违约行为的持续而不断增长,则该种违约金给付,在性质上属于继续性债权,即其内容和范围受到时间因素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变化,违约金应当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被告主张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两年的法律规定,自起诉之日回溯超过两年的部分,应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结合本案,原告自2014年10月13日起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已经受到侵害,由于自身怠于行使权利,直至2018年8月份才诉求涉案违约金债权。因此自起诉之日回溯两年(即2016年8月份)以前的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最终结果为法院支持被告的抗辩观点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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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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