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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为当事人争取到抚养权和经济补偿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说明:

  本案我们代理的是被告(女方),最初女方的诉求是一定要拿到女儿的抚养权,财产尽量争取。后经过了解女方的实际情况后,我们给出以下几点意见:

  1、关于抚养权

  男方优势较为明显一些,因为男方有一套婚前的住宅,且是学区房,男方父母日常也一同照顾子女。此外,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前,曾经口头问询过女儿,女儿曾表示愿意跟随父亲一同生活。

  关于抚养权的不利情况告诉女方后,我们建议女方不要悲观,可以换个角度思考问题,这样会取得巨大的突破。目前苏州XX关于抚养权的判决,法院除关注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外,也会考虑子女的年龄大小,例如2周岁,2-8周岁,8-18周岁这三阶段,双方子女今年15周岁,处于第三阶段,这个阶段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更看重的是子女自身的意愿,虽然女儿之前口头答应愿意父亲抚养,但是原告律师失误在于——没有提供书面的材料!这就是我们的突破点!为此,我们建议女方在开庭前的这十几天时间里,抓紧修复和女儿的关系,着重突出男方在婚姻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让女儿同情母亲、体谅母亲,经过不懈的努力,在开庭前一天,女儿自愿书写一份《说明》,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2、关于抚养费

  最开始时,男方只愿意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岁,且不再额外支付女儿上大学费用、保险费、补课费等费用。但经过我们多轮磋商,男方最终答应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且每半年一付。另外,女儿上大学的费用、补课费、保险费也愿意共同承担(该部分在调解笔录中记载,在调解书中不展示)。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拥有的共同财产如下:婚前男方购买的住房一套、婚后购买的商铺一套、婚后购买的汽车一辆。

  最开始,男方仅愿意支付女方几万元补偿款。这种想法遭到了我方的严词拒绝,为此,我们耐心给男方普法,告诉他虽然他的房子是婚前买的,房产证只有他一个人名字,贷款也是他一个人在还。但是,这套房子的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应当予以分割,为此,我们还详细计算了女方应当分割的具体金额。在此期间,为了让男方同意我们的意见,我们也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手段给男方施加压力,例如告知男方我们会将诉讼拖延下去,本次诉讼即使是第二次起诉也不可能够判决离婚;如果男方不自愿支付补偿,法院最终会拍卖男方的房子,届时房子会被法院以市场价6-8折的价格拍卖,损失最大的是男方。在我们一系列狂轰滥炸之下,男方终于妥协,愿意全额支付女方补偿款33万元,外加门面房一套,汽车一辆。

  本案最终的结果是我们帮助女方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争取到了女儿上大学等费用。男方最开始只愿意支付几万元补偿,最终我们帮助女方拿到了33万元补偿,外加一套门面房和一辆汽车,完美结案!

  以下附上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内容。(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信息已经过修改,敬请谅解。)

  苏州市虎丘区XX民事调解书

  (2018)苏0505民初xx号

  原告:马X,男,1979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虎丘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女,1980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虎丘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北京市XX律师。

  原告马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强生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告马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因工作原因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9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马XX。婚前,因原、被告双方接触时间较短,尚未建立起稳固的感情。婚后,原、被告常为琐事争吵,并于近几年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为此,原告曾于2018年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高婚而撒回起诉,撤诉至今已逾半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马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其组立生活为止,一次性支付共计46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孙X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但如果原告坚持,那被告要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现考虑到原、被告毕竟夫妻一场,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X与被告孙X离婚。

  二、婚生女马XX由被告抚养,自2019年1月起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并直接支付给被告,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后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

  三、原告有探望女儿的权利,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周五下午放学接回女儿,于次日17时前送回被告住处,具体探望的时间、方式则由双方自行协商,被告有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之义务。

  四、位于苏州市虎丘区xx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计33万元,分别于2019年1月底前支付10万元,2019年2月底前支付10万元,2019年5月底前支付13万元,如原告未按时履行,被告则有权就剩余未支付的补偿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五、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牌号为苏Exx的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位于苏州市xx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所有,其诉讼结果后的权利由被告享受,义务由被告承担,如诉讼结果需变更上述非住宅登记手续的,原告即有配合之义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双方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潘强生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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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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