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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汪XX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朱X归还其借款413500元,我方作为被告朱X的代理律师参加了该次诉讼。在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因公司清算确认欠原告4135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作为凭据。我方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被告之间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公司清算法律关系;原告提供的股东会决议有重大瑕疵,双方通过股东会决议和欠条只是达成了借款合意,由于公司未依法清算,没有形成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双方最终的权利义务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未生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成华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欠条》系基于该公司形成的《关于清算的股东会决议》。而依据该股东会决议,被告因公司清算事宜而应补缴的部分出资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方式缴纳,该股东会决议同时约定若公司清算有剩余资产,则被告所应分资产用于清偿原告前述债务。因原告已在庭审中认可该公司仍在清算过程中,故公司清算后是否有剩余资产以及若有剩余资产则原告应分得的份额等均未确定,同时因公司尚在清算过程中,原告基于前述股东会决议未处理公司清算事务而实际代垫的款项亦未经确认,据此,成华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中院的审理,中院认为被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其产生纠纷是基于网络公司进行清算产生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公司清算还在进行中,因此认定汪X要求原告偿还借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从而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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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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