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涉案人数众多,执行标的额重大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光发,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松江XX

  法定代表人叶X,董事长。

  审理经过

  四川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龙泉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成都市龙泉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接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此案。

  法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本院受理四川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20多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达3千多万元。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松江XX卫东村一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及其它财产用作担保,在东坡区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借款3千万元,现尚有借款本金3千万元及贷款利息未偿还。2013年度,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严重亏损,致歇业,后与案外人四川XX公司达成协议:由案外人鼎丰瓷业有限公司使用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的资产,每年向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支付500万元的红利(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留)。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执行中涉及返还成工牌装载机(机型:CG955,主机编号3931#)一台,现执行标的物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强制执行返还其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兴XX的委托代理人周光发释明后,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四川XX公司的红利收入提取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市龙泉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何XX

  执行员骆XX

  执行员王朝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