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光发,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松江XX
法定代表人叶X,董事长。
审理经过
四川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龙泉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成都市龙泉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接受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此案。
法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本院受理四川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20多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达3千多万元。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松江XX卫东村一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及其它财产用作担保,在东坡区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借款3千万元,现尚有借款本金3千万元及贷款利息未偿还。2013年度,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严重亏损,致歇业,后与案外人四川XX公司达成协议:由案外人鼎丰瓷业有限公司使用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的资产,每年向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支付500万元的红利(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留)。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执行中涉及返还成工牌装载机(机型:CG955,主机编号3931#)一台,现执行标的物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强制执行返还其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兴XX的委托代理人周光发释明后,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四川XX公司的红利收入提取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都市龙泉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何XX
执行员骆XX
执行员王朝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