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家加工、批发、零售办公家具等产品的公司,被告因营业所需向原告采购办公家具用品。自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共向原告采购共计人民币38万元的货物。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万元,尚有部分余款未付,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遂涉讼。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并同意分期两个月内支付完毕,本案最终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本案中,由于原告的住所地在奉贤且交货地址在奉贤,原告要求去奉贤法院起诉,后奉贤法院也成功立案,但奉贤法院在立案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依职权移送给了崇明法院,这使本案的审理时间大大延长。面对这种状况,原告律师一方面积极与被告联系,协商调解事宜;另一方面,原告律师积极与奉贤法院联系让其尽快履行移送手续,将案卷资料尽快寄送给崇明法院,在案件资料已经寄送到崇明法院后,原告律师又积极跟崇明法院沟通,让其尽快立案,并告知其当事人双方已经有初步的调解意向,希望能尽快安排双方调解。最终,在原告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本次移送手续不到一个月就履行完毕,在崇明法院立案后,仅仅一个星期内就安排了调解,在调解时双方根据事先已经拟定好的调解协议迅速完成了调解,该案最终顺利解决,同时也缓和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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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