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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的房屋以1300万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共计650万元,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后,拒不配合办理系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组织原被告调解,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也同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最终该案取得了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律师点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对于买家而言最重要的是尽快完成过户,而对于卖家而言是尽快拿到房款,如何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以达成交易,考验着一个律师的能力。在房价经过几轮暴涨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标的额较大的纠纷,动辄标的额过千万,所以,面对如此大宗金额的房屋买卖,建议当事人以预防争议为主,尽量在交易前聘请专业的房产律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把关,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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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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