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
因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取石某某90万元保证金,在石某某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对方拒不退还其收取的保证金。向律师受原告方委托代理此案。经过律师取证工作,将案件起诉至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四川某食品公司退还保证金9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逾期退还之日计算至被告退还完保证金之日止(暂时计算止2017年10月16日,资金占用费5917元),合计金额90591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指定收款人支付了10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注明为保证金。2017年5月8日,原告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2017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终止合作协议》,终止合作,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履行完相关义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履行完相关义务并将急冻车间腾出并交还了工器具,但被告迟迟不退换保证金,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于2017年10月15日向原告退还了10万元,尚欠90万元,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律师工作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并结案,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9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6430元及保全费5000元。调解完成后,我方继续与对方沟通,在对方不太配合的情况下,我方律师查封冻结对方账户,给对方施加压力,通过执行程序成功将该款项扣划,成功全额收回保证金、诉讼费和保全费,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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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