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李XX、蹇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惠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绰号胖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太和XX,公民身份号码X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蹇XX,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三古镇东风XX,公民身份号码X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16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张XX,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三古镇东风XX,公民身份号码X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16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帆,河北XX律师。被告人张X,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神合乡海港XX,公民身份号码XXX。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16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案件概述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蹇XX、张XX、张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蹇XX、张XX、张X以及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杨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XX与陈XX(在逃)等人合伙,在惠东县XX和沙XX内开设赌场,供四川籍老乡及工厂工人赌博,李XX、除XX及被告人张XX等人出资在赌场放贷,由张XX保管钱,被告人蹇XX负责借贷和记账,被告人张X为赌场望风。该赌场利用扑克牌赌三公,每天晚上23时聚赌至次日凌晨4时,参赌人员达二十多人,平均五分钟一局,每局台面下注金额约一千元,每天赌场设赌台面下注金额约五万元。同年8月14日23时33分许,公安机关在通利茶庄303房内将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共八人抓获,缴获记账用的账本及赌具、赌资等。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蹇XX、张XX、张X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X当庭辩称:我认罪,但我没有获利,我投入的一万元都还没拿回来。量刑上认为应判一个月。被告人蹇XX当庭辩称:我认罪,但我只是帮忙记账,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量刑上认为现在在看守所已经四个月了,差不多了。被告人张XX当庭辩称:我认罪,但我只是放了一万元进去,没有获得什么,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量刑上认为现在在看守所的时间已经差不多了。辩护人杨帆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XX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一、本案中赌博活动持续时间较短、参赌人数较少且相对固定,涉赌金额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没有组织赌博活动,也不参与赌场管理,对召集参赌人员、放贷、抽水等环节均不负责。三、被告人张XX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量刑上可以宣判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张X当庭辩称:我没有望风,我只是帮他们买东西,不知道他们是开设赌场,以为只是老乡聚在一起打牌。我有看过他们借钱,但不知道这是放数。我在本案所起的作用较小,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量刑上认为应判四个月至五个月。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XX与陈XX(在逃)等人合伙,在惠东县XX和沙XX内开设赌场,供四川籍老乡及工厂工人赌博,李XX、除XX及被告人张XX等人出资在赌场放贷,由张XX保管钱,被告人蹇XX负责借贷和记账,被告人张X为赌场望风。该赌场利用扑克牌赌三公,每天晚上23时聚赌至次日凌晨4时,参赌人员达二十多人,平均五分钟一局,每局台面下注金额约一千元,每天赌场设赌台面下注金额约五万元。同年8月14日23时33分许,公安机关在通利茶庄303房内将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共八人抓获,缴获记账用的账本及赌具、赌资等。被告人李XX于2016年9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4日23时33分度,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大岭镇沙XX303房抓获被告人蹇XX、张XX、张X等人。于同年9月12日在惠东县稔山镇交警大队将被告人李XX传唤调查。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概况。4、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账本1本、麻将一副、扑克牌二副、现场赌资共26040元。5、证人证言:(1)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从2016年8月11日13日,我们一帮四川老乡均有在通利茶庄房间里赌三公,13日晚上12点多时我们又去了XX厂,但我没有参与赌博,后面来了三个陌生人我就走了。通利茶庄303房是张XX开的,房价是110元。在我们赌三公的时候,放哨的张X每个小时抽100元作为工钱。赌场放贷的人有张XX、陈XX、蹇XX、胖子。借1000元抽取100元,即10%的比例抽取。公安机关查获的账本是张XX的,蹇XX、张XX、胖子都有在上面写过记录。经证人黄XX辨认,其辨认出蹇XX就是在赌场放贷的男子,辨认出张X就是在赌场望风的男子,辨认出李XX就是在赌场合伙放贷的“胖子”。(2)证人游元友的证言,证实:我在通利茶庄参赌过三次。2016年8月11日23时许,我下班后来到通利茶庄309房和四川老乡赌三公。参赌人员没有钱的时候就跟蹇XX、陈XX等人借,他们是共同放贷的,蹇XX负责借钱给参赌人员并记账。放贷利息是10%,一般还款期限为十天。当晚我跟蹇XX借了5000元赌资,一共向他们借贷29000元,至今未还,他们在白纸上记我的名字叫元友。张X负责望风,他平时都是在通利茶庄的窗户往下看,看有没有陌生的人进来,如果有就会通知我们,而且每小时抽100元作为报酬。经证人游元友的辨认,其辨认出蹇XX就是在赌场放贷的男子,辨认出张X就是在赌场望风的男子。(3)证人王XX、蹇XX、冯XX的证言,均证实他们在惠东县大岭镇沙XX303房以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4)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其在XX厂以赌三公的方式参与赌博。放贷的人约有四五个人,其中蹇XX负责放贷和记账,其跟蹇XX借贷6000元。经证人李XX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蹇XX就是在赌场放贷的男子。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XX、张X的供述,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均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蹇XX、张XX的供述,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实2016年8月份开始,肥仔李XX与陈XX等人合伙,在惠东县XX和沙XX内开设赌场,供四川籍老乡及工厂工人赌博,李XX、除XX及张XX等人出资在赌场放贷,由张XX保管钱,蹇XX负责借贷和记账,张X为赌场望风。经张XX辨认,其辨认出蹇XX就是在赌场放贷的男子,张X就是在赌场放风的男子;经蹇XX辨认,其辨认出张X就是在赌场望风的男子,辨认出李XX就是在赌场放贷的“胖子”。7、现金存款凭证,证实涉案赌资共人民币26040已存入指定账户。8、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XX、蹇XX、张XX、张X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刑事判决书、逮捕决定书、辨认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蹇XX、张XX、张X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XX等为参赌人员提供贷款,为赌场的存续运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犯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XX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赌场开设时间较短,参赌人员的涉及范围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及张XX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实际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辩称自己没有帮手望风,经查,本案其他被告人以及参赌人员均有指认被告人张X在赌场中负责望风,每个小时抽水100元作为报酬,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其是明知是赌场而在赌场中负责望风、抽水,故对其该项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蹇XX、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当庭认罪,在量刑时给予酌情考虑。被告人张X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负责望风,其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已被羁押1个月8天,尚有刑期4个月22天,即从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蹇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五、随案移送的账本一本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涉案赌资人民币2604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XX审判员林XX人民陪审员姚XX书记员游XX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惠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