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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故意杀人案,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2017年12月X日,被告人李X与妻子董X相约去某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上午,二人在家中收拾衣物,李X心生怨恨,持刀砍人、刺董X头部、颈部、肩部、腹部、臀部、手臂等处数十刀,致董X死亡。李X将董X尸体从卧室拖拽至院子西北角事先挖好的土坑里掩埋。后李X用砍刀割喉、割腕自杀未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X系被他人以锐器作用双侧颈部大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事了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X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工作:

  李X与董X为夫妻关系,因家庭矛盾导致李X将董X杀害,辩护人通过精研案情为李X争取自首情节,结合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导致,有别于其他暴力型故意杀人案件,建议法庭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发,为李X争取到无期徒刑的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因妻子董X提出离婚心生不满,后持刀将董X砍杀致死并试图掩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在其弟报警后,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633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查获的作案工具刀子、铁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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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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