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原本系朋友,被告从2017年10月起分多次向原告借款,陆续累计高达5万元左右,后被告向原告书写了借条一张,约定与2018年3月4日还清全部欠款,但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后原告无奈诉之法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478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后铁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合法程序告知被告,但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208年10月12日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多张微信截图,其中包括微信转账凭证及被告对于欠款事实的自认,提供了借条原件证明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及双方约定从2018年5月之后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
以上证据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后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挺起贷款利率(如果超过年利率……6%,按照6%计算)支付借款47900元利息至2018年4月30日,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47900元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原告被告在协商执行中。
本案最终得到了最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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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