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xx年x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王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于是又产生了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相对立的各种关系。《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