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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邓X与被害人昌X在广州市海珠区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邓X呼唤其儿子被告人邓XX到现场帮忙。被告人邓XX到达后与邓X一起追打被害人昌X,追打过程中被告人邓X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小刀捅刺被害人昌X多刀。后被告人邓X回家将捅刺被害人昌X的刀具藏匿好,被告人邓XX在原地等候。被害人昌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昌X符合左胸部受单刃锐器作用致心脏及肺脏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X、邓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X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主动返回案发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评议:被告人邓X、邓XX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查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XX有悔罪表现并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对于指控认定被告人邓XX是从犯并自首,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指控未予认定被告人邓X自首,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查核实,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邓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邓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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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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