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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寻衅滋事依法取保和取得缓刑判决

邛崃市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2017年1月,李X、王X等人在邛崃市某ktv唱歌时因消费问题与该老板杨某发生口角,由此产生矛盾。2018年1月18日,李X邀约王X等人一起驾驶车辆到该处对ktv内的财物进行打砸,导致该ktv玻璃门、空调、冰柜、消毒柜、等物品受损。后经价格中心鉴定受损物的价值为6291元。因邛崃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理。

  在王X以寻衅滋事罪被关押在邛崃市看守所后,其家属委托了四川铭拓律师事务所侯东林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依法为其履行辩护手续。在侯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王X以后,认为本案中王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依法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后经侯律师的多次努力下,王X依法被邛崃市公安局予以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到邛崃市人民法院以后,侯律师依法出庭辩护,在公诉机关起诉书中并未载明被告人王X从犯的地位情况下,经庭审过程中侯律师依法据理力争,依法让法院认定了其从犯地位,最终法院判决其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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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邛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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