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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邱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日,原告李XX与被告邱XX签订借款合同,载明被告邱XX以宝安XX向银行抵押贷款,贷款尚未结清,故向原告借款赎楼,偿还银行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邱XX向原告借款1600万元,期限1个月,月利率3%,原告分批次付款,款项付至被告周XX账户或直接偿还被告邱XXx的原抵押贷款。2015年11月27日,被告邱XXx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1600万元款项,其中910万元支付至被告周XX平安XX账户,690万元支付至被告周XXXX银行账户。2016年1月8日,被告周XX出具担保保证书,载明愿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案外人将款项1600元付至被告周XX银行账户。

  2016年9月1日庭审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一份,记载被告周XX确认代被告邱XX收取原告支付的款项1600万元,确认尚欠原告1600万元,借款利息31.8万元,逾期利息122.7933万元。上述款项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剩余1718.0933万元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该协议仅有原告李XX及被告周XX的签字捺印,被告邱XX未签字。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案当事人庭审后于2017年6月25日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经本院查明的相关事实和当事人陈述,该协议书所记载的相关借贷事实与本案案情基本相符,三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该份和解协议书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被告邱XXx应偿还原告借款1400万元。原告亦不得再向二被告主张2017年7月30日前发生的任何债权,被告周XX亦不得再就本案的本金、利息向被告邱XXx主张任何权利。根据协议约定,因被告邱XXx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邱XXx需赔偿500万元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该项内容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确认。但被告逾期未按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违约金未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xx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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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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