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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盗窃罪(3次)从轻判处八个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XX盗窃罪(3次)从轻判处八个月

  案号:(2018)粤1972刑初字第2012号

  被告人:周X,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小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逮捕。2018年9月4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辩护人:胡小蓉,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检察院指控事实:

  1、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至虎门步行街盗窃电动车(价值1050元),被行政拘留10日;

  2、2017年9月7日,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至虎门新天地盗窃电动自行车(价值700元),被行政拘留15日;

  3、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至虎门永安XX盗窃电动车(价值1000元);

  二、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对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被告人周X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三、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行为,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2、被告人周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周X所盗窃的物品价值小,违法所得数额较低,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4、被告人周X系初犯。

  辩护人提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周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龙X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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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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