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1日,XX公司向郝XX借款100000元,并向郝XX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山西XX公司借入郝XX现金壹拾万元整,期限壹年(2012年6月11日至2013年6月11日),到期如数归还本金壹拾万元整。"2017年5月18日,朱XX向郝XX偿还借款10000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XX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12日至2017年5月18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朱X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元,由被告山西XX公司、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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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