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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以违法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怎么办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成都某保险代理公司为从事四川省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企业法人。成立于2010年12月,邓X于2007年10月9日进入其关联公司成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自2015年10月10日。安排至成都某保险代理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邓X的实际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全勤100元+岗位工资300元+提成。由于邓X的工作为在外联系业务,XX公司不要求邓X上下班到公司打卡考勤。

  2016年8月12日,成都某保险代理公司向邓X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根据甲乙双方于2007年10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无考勤记录,连续旷工3天以上,甲方决定自2016年8月12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现特此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邓X收到通知后即未在成都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工作。

  随即,邓X委托本律师向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1月23日,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成都某保险代理公司支付邓X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3712元,2016年7月至8月12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2717元。双方对此裁决均不服,遂分别诉至本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成都某保险代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邓X连续旷工3天以上,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未被法院采纳。

  关于邓X赔偿金的计算,因为邓X所工作的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和成都某保险代理公司为关联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公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邓X的工作年限为9年。

  关于邓X2016年7月至8月12日的工资问题,依据邓X的诉请,给与支持。

  故判决如下:

  一、成都某保险代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X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7467.66元

  二、成都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X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12日期间工资3075元。

  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1022元,共计1032元,由成都某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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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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