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真实案例】杨X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九级伤残,因为事故导致杨X无法像事故之前那样在原工作岗位上班,相应工作收入也明显减少,间接影响到其被扶养人的供养水平。而杨X共有四个被扶养人,即父亲、母亲、女儿、儿子,生活负担也不轻。事故发生后,杨X自行和肇事方车辆保险公司协商时,保险公司对被扶养人人数计算有异议,认为只能赔付其儿子、女儿二人的抚养费,拒赔父亲、母亲扶养费,该部分经核算存在4万余差距。
杨X是个外劳务工者,每个月辛辛苦苦打工只有几千元的收入,对于此项本应当全额赔付的赔偿项目无法得到赔偿,觉得很不解。遂找到笔者咨询,笔者查阅了她的证据材料后告诉她,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在他们无法给出全额赔付被扶养人的方案时,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指导她通过诉讼维权。于是,杨X委托笔者帮她处理本次交通事故赔偿。
本案因为保险公司对赔偿项目异议较大,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笔者从法律条文规定的本意出发,在法庭上充分表达了我方的观点,即我方主张的抚养费每年总和为6000余元,并未超过当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8093元,故两审法院支持了我方四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7万余元给杨X。杨X对该份判决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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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