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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在注销未清算的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上诉:某投资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股东

  代理律师:吴敏,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公司的债权,被告为该公司股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注销了公司。原告在取得某公司债权后,发现某公司已注销,随即起诉了该公司股东,并要求股东之间连带承担550万元债权。

  该公司股东接到起诉状后,非常着急,委托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吴敏律师,律师在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了一下案情,提供了一套合理的诉讼方案。

  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注销后,因该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如果不进行及时清算,对公司的债务对债权人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来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未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吴敏律师代理的被告当事人有很大的败诉风险。但通过充分研究对方的起诉状及证据后,发现对方提供的诉求、证据与法律依据严重不符。在一审中,对本案争议的法律适用提出了法律意见,法官在听取答辩意见后,支持了被告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审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也很快做出判决,判决如下: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余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公司股东在注销公司后,没有及时清算,股东有及大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一件看似要败诉的案件,在律师的努力下,找出案件的突破点,成功为当事解除了巨大的债务清偿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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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2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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