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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涉嫌贩卖近900余克毒品案(审判阶段辩护,为被告人成功争取到法定范围内最轻量刑)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案件摘要

  2016年8月某日,何XX涉嫌在其位于衡阳市雁峰区XX某处的家中将48克冰毒卖给张XX。张XX随后又涉嫌将毒品卖给罗XX。在公安机关抓获罗XX之后,顺藤摸瓜又将何XX抓获,并在其家中缴获冰毒830克。

  由于涉案毒品数额巨大,合计数量约900克,本案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

  2,办案经过及心得

  本律师接手本案后,依法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本人,详细了解了整个案情经过。随后,又再向衡阳市检察院复印了完整案卷,再次仔细分析了案情。本律师发现本案案情已经比较清楚,毒品也已经被缴获,接近“人赃俱获”的情况,因此本案实体辩护空间不大(我国刑法规定贩卖冰毒50克即封顶,可以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律师决定从程序角度出发开展辩护,即德XX所谓的“程序辩护”,也是一种攻势辩护,以攻为守。

  经过查阅,发现本案在取证过程中疑似存在大量违法的情况。本律师精心准备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其中部分观点得到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认可。虽然如此,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然对何XX提起公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基本的职业道德。为了维护何XX的合法权益,本律师仍然决议奋力一搏。

  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激烈的开庭辩论,庭后又向审判长提交了长达十页的辩护意见,从程序违法的角度详细阐述了辩护观点。最后,何XX一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贩卖冰毒50克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以往惯例,若无其他特殊情况(如自首、立功等),若贩卖300-500克以上冰毒,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本案中,何XX仍然被法院认定贩卖近900克毒品,但量刑只有15年,可见本律师“程序辩护”的方案和思路是比较成功的。

  现将《辩护词》部分摘录如下: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的2016年8月13日何XX涉嫌贩卖毒品一事不成立,何XX没有贩卖意图也没有实施贩卖行为。该证据链根本不能成立。

  第二,本案搜查程序违法

  本案《搜查笔录》中侦查员只有一个,没有见证人签名,程序上明显违法。

  第三、本案物证提取、扣押程序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6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73条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以下简称《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本案中,未见任何《提取笔录》,(何XX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无见证人签字,且有罪推定物品为冰毒(可疑物还未送检)

  本案中,(张XX、罗XX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只有一个办案人员,且没有见证人签字(张XX的签字时间是2016年8月19日,而办案人签字时间是8月13日),无法确定保管人

  本案中,(罗XX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只有一个办案人员且没有时间签字,且没有见证人签字,无法确定保管人和时间

  本案中,(何XX的)《扣押决定书》无见证人签字(电脑打印稿,显然是事后补充的),且有罪推定物品为冰毒和麻古

  本案中,(何XX的)另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也无见证人签字,且有罪推定物品为冰毒(可疑物还未送检),办案人员与前述不一致

  本案中,(张XX的)《扣押决定书》无见证人签字(电脑打印稿,显然是事后补充的),且有罪推定物品为冰毒50克。

  本案中,(张XX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无见证人签字(电脑打印稿,显然是事后补充的),无保管人签字,且有罪推定物品为冰毒50克。

  本案中,何XX的《搜查笔录》无见证人签字,侦查人员只有一个,且有罪推定物品为冰毒

  本案中,(何XX的)《搜查毒品称重笔录和取样笔录》’没有见证人到场(时间是2016年8月22日),不正当混合各个包装毒品。

  在何XX住处缴获的毒品,侦查机关在《情况说明》中也承认当时大量现场扣押及称重取样文件上无证人签字。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看见有同步录音录像能佐证以上事实。

  第四,本案封装、拆封、再次拆封程序缺少书证佐证,不能排除检材被污染、调包的可能。

  本案中,所有笔录并没有封装、拆封和再次封装的记录。

  第五、本案物证称量程序违法

  5.1.没有见证人到场、签字

  公安机关确认在2016年8月22日在看守所当着何XX的面称量并有《何XX家中搜查毒品称重笔录和取样笔录》(以下简称“《称重笔录和取样笔录》”)为证,而《称重笔录和取样笔录》却没有见证人签字。可是,公安机关却在2016年8月13日(也是抓获何XX之日)的《扣押决定书》中已经注明了麻古55粒、冰毒871克(电脑打印稿)。还有一点,本案《理化鉴定报告》已经指明送检时间是2016年8月23日,报告落款时间已经是2016年9月2日。显然,公安机关不可能事先就知道涉案物品的定性。

  5.2.没有称量器具的说明,不能排除称量不准的合理怀疑。

  第十四条 第三款 量人应当将衡器示数归零,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搬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并随案移送。

  本案中,没有任何关于称量仪器的说明。

  在何XX住处缴获的可疑物品应当列清楚清单明细,办案人员不可能在《理化鉴定报告》出来之前就知晓疑似晶体的定性,更加不可能在未称量的情况下就知晓疑似晶体的重量。显然,《称重笔录和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理化鉴定报告》三份书证在时间上就自相矛盾,更加不能组成证据链,更惶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5.3.本案存在违法混合称量的事实,未能统一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对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称量时,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不得混合。

  但《称重笔录和取样笔录》中却赫然列明“再将以上冰毒全部装入该大物证封装袋内,经称量共重843克”

  以上称量程序明显违法

  第六,本案取样程序违法

  6.1.没有见证人在场,签字

  本案中,(何XX的)《搜查毒品称重笔录和取样笔录》’没有见证人到场(时间是2016年8月22日,在市看守所内)

  6.2.取样位置不明

  (二)颗粒状、块状。随机选择三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后的检材质量不少于一克;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检材。

  可是(何XX的)《搜查毒品称重笔录和取样笔录》只是列明“在该袋内各个部位取样”,并未指出是何处部位,是几处部位。

  第七,检材送检程序违法

  本案案发时间是2016年8月13日,送检时间缺是2016年8月23日,已经超出了法定限制。

  第八,本案缺失法定的毒品含量鉴定意见。

  本案涉案毒品数目巨大,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之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纵观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没有毒品含量鉴定意见。

  第九 本案《理化鉴定报告》鉴定程序违法,超出鉴定要求。

  《理化鉴定报告》注明鉴定程序是进行GC-/MS进行定性分析

  《理化鉴定报告》鉴定要求只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定性检验”,可检验结果中赫然列明某检材带有“咖啡因成分”。

  可见,该《理化鉴定报告》明显超出权限,且鉴定程序违法。

  此外,鉴定完毕后检材的处理也存在明显矛盾事实,关于检材的数量,本案鉴定中共耗费2克晶体样本,3粒红色颗粒物样本。鉴定完毕后,涉案毒品应当销毁。可是本案《毒品收缴专用收据》中赫然列明“何XX冰毒830克,麻古6克”,并未扣减已经消耗的耗材。若《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属实,则《理化鉴定报告》为假。

  综合上述疑点,辩护人认为该份《理化鉴定报告》非常有可能是捏造的,其内容并不属实。

  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何XX有罪。

  第十,同案犯张XX与何XX相关联的讯问笔录有重大疑点,与何XX供述的交易时间不一致,不能一一对应或环环相扣。

  有一份公安机关注明讯问时间是2016年8月14日的对张XX的讯问笔录,讯问地点是衡阳市看守所。张XX在该笔录中承认是“今天”找何XX购买的毒品,即交易时间应当是2016年8月14日。而何XX承认的交易时间是2016年8月13日。

  显然,张XX的该份口供前后矛盾,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不能成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第十一,本案涉案物品并未流入社会,暂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的毒品已经缴获,并未进入社会流通环节,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第十二,何XX目前身患严重疾病,随时朝不保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人道对待。

  身患脑瘤,腰椎间突出致使左下半身无知觉,高血压,尤其是脑部肿瘤随时有生命危险。

  综上所述,办案程序存在大量违法行为,部分关键证据不能成立,不能形成证据链,更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尤其是检材被污染、调包的合理怀疑。

  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请求贵院对何XX做出无罪判决。

  以上为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律师点评:刑事辩护是非常专业的工作。若遭遇刑事追诉,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不可轻信所谓江湖人士“捞人”的承诺,否则可能措施最佳辩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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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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