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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涉嫌盗窃罪一案(成功申请“不予起诉”,保持当事人无罪记录)

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1,案件摘要

  曾XX原户籍为贵州省晴隆县,因上学的需要而寄宿在位于湖南省益阳市的远房亲戚的家内。因法治意识单薄,曾XX多次盗窃了该亲戚家的部分财物,用于打游戏开销。该亲戚发现后遂报案,曾XX被公安机关锁定为嫌疑人,本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审查起诉阶段。

  嫌疑人曾XX的父亲曾某委托本律师担任曾XX的辩护人,希望能办理不予起诉或者撤案。

  2,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独自驱车前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XX的某检察院,递交了相应委托手续后阅卷,了解并分析了详细案情。在见到了曾XX本人后又再一次了解了详细案情,发现本案完全符合不予起诉的条件。当即就在宾馆,本律师为委托人起草了刑事谅解的文件并安排当事人去被害人家中协商(因我国法律规定辩护人未经许可不得接触被害人,故本律师自身必须回避被害人),指导其该注意的事项和技巧。在顺利取得被害人亲笔签字的谅解文件的基础上,本律师又再次整理材料,并精心准备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连同刑事谅解的文书一并交给当地检察院承办人,争取本案不起诉。

  最终,检察院支持了本律师的全部观点。曾XX成功被不予起诉,自身的学习和成长暂不留下任何有罪污点。

  本律师的部分法律意见摘录如下:

  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曾XX的行为属于偷拿家属的财物,已经获得家属谅解,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酌情从宽。曾XX已经获得被害人刑事谅解,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也可以被作为不起诉处理。曾XX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已经认罪并悔罪。他其目前是高二在读学生,即将准备高考。辩护人建议从照顾其学业的角度出发,对曾XX予以从宽处理。

  律师点评: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在有罪判决生效前都是无罪的。若遭遇刑事追责,应当立即委托专业律师担任辩护人并争取在审判开庭前解决,争取取保候审和不予起诉。如庭前确实无法解决而进入审判阶段,则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出庭依法辩护,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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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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