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李X诉艾X、毛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案号:(2018)沪0115民初27755号
原告:李X,代理人:王X,上海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艾X,毛X,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提出诉请:分割位于浦东新区某室房屋,由原告取得四分之一房屋产权折价款182.5万元。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艾X于2017年12月12日离婚,被告毛X系艾X母亲。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系争房屋一套。其中由原告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并早已搬离系争房屋,与被告之间的共有基础早已丧失,故 提起本诉。
两被告答辩称:1、原告提出涉案房屋价格为730万,被告为该价格已远远超过目前房屋的现有价值,据了解,近期与涉案房屋类似的一套房屋成交价为600多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房屋价格有异议,认为应以600万计算房屋价值更为合理。2、婚姻期间,被告家庭除了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原告名字外,家庭的开支和房屋贷款也都是由被告负担,而原告几乎将她的全部收入和存款交给她父母保管。那么,原告在09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希望为了避免诉累,可以在本案计算房屋折价款时一并考虑另一套房屋价值,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经庭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两被告支付原告135万元折价款,2018年8月底支付70万元,2019年5月前支付35万元,2020年2月底前支付30万元,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将四分之一份额变更至艾X名下,相关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审判员:王建平
2018年5月7日
书记员:谈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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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