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市)人民法院
原告2013年7月从被告出购买一批配电柜壳体,被告按照原告提供图纸要求制造配电柜可以并负责运输到原告指定地点。被告运输至指定地点后,原告提出壳体厚度不够,要求重新发货。被告考虑到长期合作、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便答应重新发货。第二次将部分重新制作的壳体运输至原告处,原告收货签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此后,原告仍然多次从被告处采购各类柜体和配电柜等。但2018年6月,原告却起诉被告,认为2013年7月从被告处采购的一批配电柜壳体有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原告的损失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共主张709000元。
本案发生的背景需要说明如下:
1、原告并未支付该笔交易货款,被告曾多次催要该笔货款,原告军置之不理。被告无奈于2016年底起诉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原告当时没有提出交易货物有任何质量问题。法院判定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收到判决后并未上诉;
2、原告在另案纠纷中被法院判定应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原告之所以起诉被告,原告意在转移风险期许能够由被告为原告在另案中的损失买单;
3、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生产配电设备的企业,经验丰富、产品过关且均已经取得各类资质、许可和试验。
由于原告起诉是在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法院,距离被告住所地天津较远,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时距离开庭时间只有一周。但被告公司积极配合委托律师沟通核实案件细节、准备证据材料,所以并没有因为时间紧张而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
被告方认为,本案最为重要的一点抗辩就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原告方不可能不知道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所以,被告方肯定会在庭审时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论证诉讼时效中断。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东胜区(市)人民法院
标 的:709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