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XX,浙江XX律师。
被告: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涛,北京XX律师。
原告曹X与被告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因被告曾某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曹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4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7万元整,约定借期两个月。
借款地点为浙江省龙游县XX#########物流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XX张涛律师(本人)
案件简介:原告曹X与被告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4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7万元整,约定借期两个月。借款地点为浙江省龙游县**镇**路**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并避往外地躲债。2013年后,被告常住杭州做生意。原告得知被告住在拱墅区和睦院后,于2014年5月14日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承认欠借款本金37万元,但表示没钱,以后有钱会还钱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利息2.775万元,总计39.7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被告是曾经向原告要求借款,被告也向原告出具过两份借条,但因原告不同意被告提供的担保人,原告就不同意提供出借款,故借条中约定的37万元实际并未给付。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