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张XX与李X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我方当事人张XX占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方当事人及时联系本律师,在本律师指引下做足准备工作,包括在交警部门协商处理以及法院的庭前调节,为法院审判奠定基础,在庭审时经本律师与我方当事人的通力协作,让法官及时查明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提出的相关证据进行答辩和解释说明,被告虽然对我方当事人的过错提出异议,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对我方当事人的相关损失不认可,但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让法官了解事实,依法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审查认定,我方当事人无证饮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李XX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我方当事人受伤,我方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我方当事人损失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103966.1元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103966.1元的损失赔偿款,当事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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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