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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诈骗案二审裁判发回重审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16人诈骗案二审裁判发回重审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鲁04刑终138号

  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凡珠,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勤,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邵明真,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闫绍付,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虎,浙江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被逮捕。

  辩护人丁亮,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被逮捕。

  辩护人尹勤学,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丽,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城镇居民,大专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程薇娜,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朋,男,1992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林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彦华,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林,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勇,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女,1996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被逮捕。

  辩护人周立帆,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被逮捕。

  辩护人李玉恩,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华,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平,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丽(曾用名陈君娇),女,1979年6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庆才,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香(曾用名陈娇霞),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某军,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汪某勤、袁某、胡某、向某、张某、汪某丽、王某朋、王某林、陈某、方某、陈某华、陈某平、周某丽、陈某香、周某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6)鲁040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丽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朋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退交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余款继续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汪艳琴涉案赃款人民币408543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袁某涉案赃款人民币1141684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涉案赃款人民币718591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向某、张某涉案赃款人民币427781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涉案赃款人民币89593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朋涉案赃款人民币251154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手机、电脑予以追缴。未随案移送的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汪某勤、袁某、胡某、向某、张某、汪某丽、王某朋、王某林、陈某、方某、陈某华、陈某平、周某丽不服,均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6刑初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春燕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薛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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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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