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XX涉嫌销售假药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 刑事

案例报送时间: 2018 年 8 月 27 日

办理方式: 审查起诉

指派单位: 河南省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崔玲玲

编 写 人: 崔玲玲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崔玲玲

审稿:(实名,逐级) 河南省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孔XX 崔玲玲;河南省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张榕、郭X;河南省司法厅法援处(中心)赵园园、史XX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 刑事 销售假药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法律援助、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条例、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河南省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 河南省兰考县兴兰大道北侧

邮编: 475300

电话: 037126XXXX19150XXXX9799(崔玲玲)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5年下半年,王XX的同胞哥哥经营药品生意,安排王XX与出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联系,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一万余元,从犯罪嫌疑人处购进“心脑瑞” 胶囊,并交由哥哥销售获利,经鉴定,其经营的“心脑瑞” 胶囊系未标示批准文号,应按照假药处理。其哥哥及其他多人因销售假药被判处刑罚。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2017年1月20日,王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睢宁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8日被睢宁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该案件情况复杂,睢宁县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7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2017年11月1日,王XX到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其父亲患有严重疾病,常年卧床,话费大量医疗费,其岳父也是常年吃药维持生活,加上抚养两个孩子,生活很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提供贫困证明,通过向其所在公司和居委会了解,其属于单位困难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指派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崔玲玲律师承办该案。

崔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委托代理手续,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认真听取王XX及其家属的陈述并向王XX了解情况,得知王某夫妻两个的父亲均患有疾病,并两位父亲均表示吃了该药后有所好转,孝心所致,王XX从哥哥处购买该药品给父亲吃,因经济上拮据,就想在网上查找该药在购买。援助律师决定从从犯、参与次数仅仅一次、平时在单位表现优秀、优秀党员、初犯偶犯、坦白情节、父亲年迈依赖其照顾等角度明确了实现不起诉目标的辩护思路,并制定了辩护策略,前后两次到睢宁县检察院案管中心沟通案件,并提供八旬父亲的病例及依赖照顾的相关材料,提供从九几年至今的所有荣誉证书及单位的平时表现优异的证明,提供邻居对王XX种种乐于助人的事件等等一系列证据材料。

一、王XX多年连续评为优秀党员,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王XX网上联系初衷是节约开支,给父亲治病而为,在此过程中被哥哥利用,碍于亲情给予帮助,加上自己的父亲说药效果好,主观上认为并非假药,只是没有批准文号,不会对他人产生有害伤害。

二、王XX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应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王XX系连续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工作中乐于助人,任劳任怨,家庭中独自承担孝敬父母的责任,人常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但是王XX对待父母却能始终如一,独自赡养老人,虽收入微薄,但尽力承担老人的所有医疗费用,令人感动。

四、王XX主观恶性小,具有认罪、悔罪心理,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无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王XX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虽然被哥哥安排买药,但碍于情面,也仅仅一次,这次受到教训后,王XX具有很强的认罪悔罪心理,没有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

五、王XX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有八旬父亲重病依赖其照顾。王XX的父亲一直重病在床,一直由其照顾,有病例为证,另哥哥另案已经判刑,无其他人抚养。

综上,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援助律师认为王XX系从犯且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有八旬老人依赖其照顾,建议公诉机关对王X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尽量避免采取羁押措施。

最终,经睢宁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集体决议,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销售假药的帮助犯罪的案件,受援人在案发时一时碍于情面,给予哥哥帮助,发生了令人惋惜的事情,其家属焦急万分的心理,金XX崔玲玲律师给予了足够的理解,通过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耐心疏导,其家属认真配合了办案机关和崔玲玲律师的工作。

本案系销售假药案件,案件涉及的犯罪人员较多,案件较为复杂,涉及范围较广泛,但受援人如果受到刑事处罚,其八旬父亲将无人照顾,这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通过金XX律师的努力工作,分别从本案受援人存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自首、赔偿谅解、平时表现良好等因素的角度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对受援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重返校园,这对其今后人生之路的影响不可估量,受援人从本案中也吸取了足够的人生经验,使其更加成熟和理性,对社会和他人没有任何抵触情绪,办案机关也对帮助犯罪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认可,加上王XX的坦白情节和八旬老人的依赖照顾等方面综合考虑给予不起诉的决定,在快节奏生活的今天,利益最大化成为追捧的对象,乐于助人,任劳任怨、孝敬父母的同志需要大家给予关注,给予鼓励,对王XX采取不起诉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