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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家知道,打官司是要讲证据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般的情况下,拥有支持你主张的证据,这样的官司胜诉率就会很高,反之,则有可能败诉。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当中,有些证据是劳动者需要提供的,有些证据则是由用人提供的。灵活地掌握举证责任,则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会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有关举证责任的工伤赔偿案件:

  王某来自安微的农村,2016年7月7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空调电器公司做学徒,由于刚进去是做的是学徒工,工资并不高,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8月7日,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送到东莞市横沥医院治疗;2017年8月30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治疗了一段时间,老板干脆就不出钱治疗了,最后他自己垫付了7500元医疗费治疗。自己去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出来后,差不多就过了一年,他在网上咨询到了笔者,在与笔者沟通中,相信笔者对于处理工伤赔偿的专业,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

  由于他是学徒,工资发放没有规律,并且才上班一个月就受伤了,工资数额是无法确定,按他的说法是工资3300元,但并没有任何的银行流水或者是工资条之类的证据。对于工资数额方面,笔者建议他不要担心。

  2018年8月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要向他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待遇共计:76167.6元。

  其中判决书认定他的工资就是3300元。而用人单位则主张他的工资是2000元,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保管工资台帐的责任,工资争议应由用人承担证明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条不完整,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最后法院采纳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受伤前每个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

  律师评析: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举证责任当然就落在了用人单位的头上,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了银行流水或者是有劳动者签名的工资表,则大大对用人单位自己不利。

  法律法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四十四 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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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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