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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威德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高XX于2008年10月28日入职被上诉人威德XX任职销售工作。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10年1月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2900元,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后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自2017年1月起,上诉人基本工资调整为4410元。被上诉人于上诉人入职之后多次克扣或不足额发放上诉人的工资、奖金及加班费等项目。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后上诉人起诉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洪区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上诉人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职工每月工资数额的确定不属于法院管辖范畴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应当明确高XX第一项诉讼请求即拖欠工资26767.09元具体指向、如何计算得出等基本事实,再结合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相应判决。

  关于高XX提起的2017年奖金的诉讼请求,因本院受理该上诉时已超过2018年2月,即依照威德XX的规定2017年奖金应该已经核实发放,因此一审法院应当查明威德XX是否已经对2017年奖金核实并发放、核发名单中是否包括某某及核算的奖金数额、高XX是否实际取得奖金等事实,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关于高XX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还是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问题。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威德XX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高XX是否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公司与高XX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哪种工时制度,以及高XX入职以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考勤情况、出差情况,综合考虑高XX的工作性质、出差补休补助情况等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关于威德XX是否应向高XX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威德XX和高XX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应当查清高XX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时间和该意思表达到达公司的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高XX工作年限、是否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等事实,准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进而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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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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