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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汤XX、周明明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4日,原、被告经过友好协商,就被告在《新安晚报》上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协议,并签署了《新安晚报房产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对合同的期限、广告单价、广告费用及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11日根据被告提供的广告样稿履行了在原告代理的《新安晚报》铜版纸2版发布广告的义务,但被告拒绝按约定向原告支付56000元广告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均无故拖延,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广告费共计56000元及逾期利息1009.23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6%从2015年5月1日起暂计到2015年11月1日并顺延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利息由1009.23元变更为1298.59元,被告对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不持异议。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广告费56000元没有异议,但我方不予认可逾期利息,本案其他费用由法院判决。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原告(合同中乙方)与被告(合同中甲方)签订了一份《新安晚报房产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就被告在《新安晚报》上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协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广告单价中铜版纸2版周二至周五的价格是28000元;根据甲方每月委托发布的广告量,双方据实结算,在乙方开具税务发票,次月底前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11日根据被告提供的广告样稿履行了在原告代理的《新安晚报》铜版纸2版发布广告的义务,两期广告费用合计56000元(28000元×2期)。2015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总额为56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的工作人员赵XX亦于2015年3月16日对该金额予以确认。后因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该费用,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订单、名片、广告样报、增值税发票、签收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定了书面合同,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为被告刊登广告的合同义务,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两期广告费合计5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9日,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广告费用。故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利息应以本金5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56000元及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减半收取为615元,由被告负担500元,由原告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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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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