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陈X驾驶一辆货车在G318线被孙X所驾驶的车辆擦挂,造成陈X驾驶的车辆受损。后来经过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孙X负事故全部责任,陈X无责任。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孙X除车辆维修费外,另行补偿陈X3000元损失,陈X不得再向孙X主张赔偿。后孙X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故陈X委托我所代为起诉。
后查明,孙X系一物流公司员工,该车辆为公司所有,投保于中国XX公司。
案件难点:
1.陈X与孙X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陈X是否只能按协议主张3000元的赔偿?
2.陈X的经济来源依靠于该受损车辆,车辆维修期间的损失如何界定?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及和法官的多次沟通,除车辆维修费用外,突破协议约定的3000元赔偿限制,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额外的赔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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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新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