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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王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定陶县人民法院

  王XX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雷明律师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又系初犯,被告人王XX负责驾驶车辆,没有发送诈骗信息,在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又当庭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提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XX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同案犯刘XX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又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发送短信的数量不等于中断通信用户的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该案指控发生短信并中断通信用户21457个。因有被告人手机关于发送短信条数的照片,且被告人刘XX对发送短信条数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法院对该该辩护意见,没有采纳。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X从他人手中取得并使用伪基站设备,以XX农业银行的名义发送诈骗信息,被告人王XX知道刘XX发送的是诈骗信息,仍为其驾驶车辆,被告人刘XX是本案犯意的提起人,又全程主动实施该犯罪活动,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未采纳。被告人王XX负责驾驶车辆,没有发送诈骗信息,在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王XX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实施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发送短信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徒刑并宣告缓刑。经查,被告人刘XX发送诈骗短信造成21458个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且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该辩护意见法院未采纳。被告人王XX是从犯,又当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王XX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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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定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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