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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

  梁XX与韩XX是夫妻关系。林XXX与韩XX是母女关系。

  梁XX与韩XX均为广州本地人,已用满购房名额,为顺利购房,夫妻双方与伍XXX以及韩XXX协商借名买房。2012年3月,梁XX与韩XX夫妻向韩XX以及伍XXX转账购买越秀区XXX路440、441号房屋,分别登记在韩XX、伍XXX名下。

  〖起诉请求〗

  2016年,梁XX与韩XX离婚。梁XX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上述两套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源件证明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主张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程度,可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本案中,梁XX主张案涉房屋是其与韩XX的夫妻共有财产,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原因借名登记在韩XX、伍XX的名下。首先,对于梁XX主张确权证据的审查,因借名登记而主张确权的关键事实在于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而对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名协议的证据梁XX无法进行提交,至于梁XX所提交的购房出资证明等证据,即使成立也只能证明梁XX、韩XX对于案涉房屋的购买存在出资关系,而并不必然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房屋权属归于梁XX、韩XX的合意。因此,梁XX在本案中不能证明借名登记的事实存在,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权属登记的证明力,梁XX主张确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对于规避限购政策行为的审查,在限购政策实施后,即使出现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主张确权和要求登记名义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上述行为均属于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而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现梁XX提出的借名登记的理由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该理由显然违反政策规定,本院亦不应予以采信和支持。综上,法院驳回梁XX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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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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