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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邛崃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邛崃某钢材经营部与成都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钢材经营部向建筑安装公司在新津县承包的某工地销售盘元、螺纹钢等材料,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筑安装公司找到新津县当地的四川XX投资公司做担保,保证此次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签订后,钢材经营部依约向建筑安装公司提供钢材等材料,时间一直截止到2017年8月。经双方结算,安装公司尚欠经营部货款240000元,违约金70000元。后因安装公司未按时还款,经营部委托四川铭拓律师事务所侯东林律师代理起诉。

  诉讼经过:

  在经营部委托侯东林律师后,经多次调解沟通后,安装公司陆陆续续还了经营部70000元,尚有240000元未付,之后便再未支付款项;侯东林律师在2018年2月向邛崃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律师庭前调查取证、搜集和组织证据,后法院依法支持了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安装公司立即支付经营部240000元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算至付清货款为止),投资公司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签订时一定要注意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于合同主体、合同标的、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做一个清晰的约定;另,一定要按时进行结算,为将来追账或起诉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由于合同意思自治,因此律师建议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下,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注:有些案件是专属管辖,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进行管辖,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自己的维权成本增加;除此之外,也可将律师费等费用约定在合同条款内,从而最大限度减免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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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邛崃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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