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县人民法院
2017年2月,杨X受约在邓XX处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7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邓XX向杨X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电工杨X工资款113200.00元(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是实。注:以上欠款在2017年春节前付清。欠款人:邓XX 2017年12月30日” 欠条出具后,经杨X催收,邓XX支付了20000元。此后,邓XX未支付下欠余款89900元。
2018年7月2日,杨X委托敬雯婧律师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邓XX要求其给付剩余劳动报酬89900元。
期间,敬雯婧律师通过调查取得邓XX户籍信息,同时了解到邓XX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在某地看守所。之后,敬雯婧律师与法院沟通后确定可在该地看守所开庭审理案件,避免公告程序,以尽快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之后敬雯婧律师在羁押邓XX辖区公安局了解到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时自述曾欠某地农民工劳动报酬几十万元。因此,敬雯婧律师依法调取了邓XX供述的关于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部分,以证明其拖欠费用中包含杨X的报酬。
2018年7月19日,经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判决由邓XX向杨X支付下欠劳务费89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740篇)(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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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射洪县人民法院
标 的:89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