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被告是多年好友,被告向原告第一次借款后,及时进行了偿还。此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借给被告11万余元,借款时原告表示几日就还,但一直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各种理由推脱,后直接否认借款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