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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户口未必就可以分得征收利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承办了许多房屋拆迁、征收的案例,发现当事人往往会有一个误区:只要在被拆迁、征收的房屋内有户口,就可以分得拆迁、征收利益。在上世纪90年代或者本世纪初,这个观点也许能成立,应为彼时拆迁政策是数人头的,一个户口算一个人头,拆迁利益往往与该户的人口多寡有关。但自从2010年8月实施拆迁新政以来,特别是2012年之后的房屋征收政策,已从原来的“数人头”变成现在的“数砖头”,人口也不再成为决定拆迁、征收利益的决定性因素。本案例中,户口在册人员共9人,涉及到三个家庭,其中一个家庭因没有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且他处享受过福利性分房而丧失了参与分配征收利益的资格。此外,在这个案例中,我代理的当事人原本是被告,为了明确当事人的份额,庭审中我主动要求转成原告,积极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案情简介:

  被征收房屋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该房内共有9个在册户口,分别属于大儿子家庭(3个)、小儿子家庭(3个)、女儿家庭(3个)。房屋征收时,小儿子家庭实际居住在该房内。大儿子家庭上世纪90年代曾享受过福利性分房,且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实际居住过。女儿家庭因与小儿子家庭有矛盾,一直在外借房居住。因内部分配有争议,大儿子家庭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该户总征收利益的1/3。

  方燕律师代理的是女儿家庭。接受委托后,方燕律师将调查工作放在系争房屋的居住状况、大儿子家庭及小儿子家庭他处福利性分房情况。经调查取证,大儿子家庭和小儿子家庭均享受过福利性分房,只不过小儿子家庭的分房面积较小,属于居住困难情形。在得知女儿家庭与小儿子家庭之间对征收利益的分配也有矛盾时,方燕律师果断建议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法庭明确女儿家庭应得的征收利益份额。由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从被告变成了原告。结合案件事实,方燕律师提出了原告不属于共同居住人、无权参与该户征收利益分配的观点。最终,法庭采信了方燕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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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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