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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承租方获赔150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租赁合同无效,承租方获赔1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原告将涉案房屋共计四层出租给被告,约定租金9万元/月,于每月5日支付。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原告收回其中两层租赁物,租金变更为3.5万元/月,并口头约定,租金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2017年,经原告同意,被告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修期间两个月的租金延迟到开业当月支付。2018年,原告要求加租,被告不同意。后原告以被告没有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14万元(以占有已收回的租赁物为由)。

  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及材料,咨询过很多律师,律师都告诉他,他没有证明租金支付时间变更的证据,已经构成违约。

  代理思路:

  被告咨询胡律师时,根据执业的敏感度,胡律师判断涉案房屋应该没有建筑规划许可和产权证,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委托后第二天,胡律师去房管局调取涉案房屋产权证,不出所料,涉案房屋确实没有房产证。因此,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此被告不会构成违约,同时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占用已收回的租赁物,被告无须支付莫须有的占有使用费。

  在应诉的同时,胡律师建议被告提起反诉,因原告无法提供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导致合同无效,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因装修所导致的损失以及追究原告的缔约过失责任。被告积极配合收集相关证据,经过第一次的庭审以及第二次的证据交换,原告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并赔偿被告各项损失共计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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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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