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穗公云取保字【2017】00396号
犯罪嫌疑人苏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65年9月23日,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单位及职业:广东XX公司区域代理商。
我局正在侦查广东XX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苏XX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7年7月7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保证金(大写)壹仟元整。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二O一七年七月七日
接受委托后作为承办律师,及时前往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山XX旁)会见嫌疑人苏X。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争取到自由。目前嫌疑人仍处在取保候审阶段。
相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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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