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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过早地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看到好多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的老人依然在工作着,特别是一些超市的清洁工人,还有城市道路上的清洁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关系,目前存在较多矛盾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的司法解释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认为是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而有些地方认为是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这部分退休的劳动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不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案例:

  邓某,女性,来自重庆,1963年出生,已达退休年龄,于2016年7月2日入职东莞一家公司担任备料员工,2017年7月27日在工作中受伤;2017年10月9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邓某的受伤作出工伤认定;2017年11月2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为九级后,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不配合,然后邓某委托笔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以到达了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随后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而非劳动关系。但是工伤赔偿部分单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按照普通劳动者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

  2018年3月9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邓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00890.4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2年广东法院广东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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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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